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行政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改)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第19号令发布,04年第38号令修改)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5年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4、辽宁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1月22日,辽海字【2003】6号)
5、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申请条件:
1、审核范围:纳入国家数据库、纳入省海洋与渔业厅数据库、纳入市级管理的特定渔船、定置网具渔业捕捞许可证
2、业务范围: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主要项目是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购置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渔船、补办捕捞许可证、申请渔船两转报废的证件审核。
申请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或捕捞渔船灭失证明(制造、更新改造需报)
5、渔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注销证明原件(制造、更新改造需报)
6渔船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注销证明原件(制造、更新改造需报)
审核程序:
1、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级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市级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上报申请后,审核并上报到省海洋与渔业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做出购置渔船、制造、更新改造渔船、补办捕捞许可证、申请渔船两转报废的审批意见
3、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由本人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
告知方式:
1、向申请人下发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不受理告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理由及意见
3、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本人领取证件,年审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及意见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渔政处 0429-3124861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龙港区龙湾大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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