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事项名称: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3号);
4、《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5、《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6、《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管理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渔船和船上有关航行、作业安全设备必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签发有效的技术证书,并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发生影响渔船安全的海损事故和涉及渔船安全的任何修理、改装或经批准更新改造、改变作业性质及航区,必须重新申请检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3年第109号)第三十条: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一)国内渔业船舶检验
1、新造船、改造船
(1)申请检验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正本)或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文件(渔业辅助船);
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批准文件(正本);
④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⑤船舶建造(改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复印件;
⑥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⑦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改造船);
(2)办理证书提交文件
①船舶质量证明文件;
②救生筏产品证书或检修证书;
2、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
(1)申请检验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正本)或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文件(渔业辅助船);
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批准文件(正本);
④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⑤《规则》规定须提交的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⑥船舶档案资料;
⑦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⑧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复印件(适用时);
(2)办理证书提交文件
①船舶质量证明文件;
②救生筏产品证书或检修证书;
3、引进渔业船舶
(1)申请检验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正本)或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文件(渔业辅助船);
③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批准文件(正本);
④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⑤原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⑥渔业船舶修造船厂的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⑦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复印件(适用时);
⑧进口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副本);
⑨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
⑩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
(2)办理证书提交文件
①船舶质量证明文件;
②救生筏产品证书或检修证书;
4、换证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
(1)申请检验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③渔业船舶修造厂的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④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复印件(适用时);
⑤船舶修理计划。
(2)办理证书提交文件
①船舶质量证明文件;
②救生筏产品证书或检修证书。
5、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批准文件(正本);
③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船舶卖出(转籍到外省)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③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证明文件(正本);
④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籍注销证明文件(正本);
⑤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
(3)船舶买入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适用时);
③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正本)或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文件(渔业辅助船);
④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籍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批准文件(正本);
⑥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
⑦船舶档案资料(适用时)。
(4)船舶证书失效(海损、超期)
A、申请检验提交文件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③捕捞许可证(适用时);
④船舶登记证书(适用时);
⑤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复印件(适用时);
⑥船舶修理计划。
B、办理证书提交文件
①船舶质量证明文件;
②救生筏产品证书或检修证书(适用时)。
(5)船舶证书丢失补发(船舶证书未失效)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登有丢失声明的船籍港所在地市级以上党报原件;
③捕捞许可证(适用时);
④船舶登记证书(适用时)。
⑹船舶证书注销
①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②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渔业船舶注销证明文件(正本);
③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适用时)。
6、公正检验
海损、纠纷、买卖、租赁、保险等公正检验业务。
(1)申请检验提交文件
①检验委托书;
②捕捞许可证(适用时);
③船舶登记和所有权登记证书(适用时);
④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⑤船舶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适用时);
⑥船舶修理计划(适用时);
⑦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适用时)。
(2)办理证书提交文件
船舶质量证明文件(适用时)。
(三)船用产品检验:
1、初次申请检验单位需有《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提供复印件存档;
2、填写由检验机构提供的《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3、提供产品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许可程序:
1.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渔船承造企业书面提出申报检验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图纸和资料等,决定是否受理检验;
3.经审查不予受理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一次性告知;
4.经审查予以受理的,指派验船师现场(登船)执行检验
5.经检验合格后,验船师整理检验及试验的所有记录和报告等资料,并打印证书和报告,报领导审批;
6.计费收费
7.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告知方式:
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告知。
办理时限:
(一)渔业船舶检验:
1、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
2、图纸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3、营运检验3个工作日内实施,临时检验2个工作日内实施;
4、初次和营运检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临时检验合格2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
(二)船用产品检验:
1、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
2、图纸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3、现场检验或试验合格、厂家整理并报送所有检验或试验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书。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葫芦岛检验处 0429-3119193 311580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7号 125000
行政监督: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电话0429-311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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