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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工作程序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7-07


受理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审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船主身份证原件(查验后当即退还)

2. 如实、完整地填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现场核验

 

由台(站)所在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内容:

1.现场核验设备数量、型号,对设备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2.检查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了解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4.检查台(站)工作环境。

 

初审和审核

 

由台(站)所在地渔业无线电机构初审后报省渔业无管办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 申请者填写的《设置无线电台申请表》及《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内容是否正确与完整;

2.申请频率是否符合频率划分表及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3. 无线电台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4. 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 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管理措施;

6.台(站)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颁发执照

 

1. 通知申请人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同时交纳无线电管理费;

2.作出不予核发电台执照决定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3.办理时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