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审批工作程序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7-07
受理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审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船主身份证原件(查验后当即退还)
2. 如实、完整地填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和“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现场核验
由台(站)所在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内容:
1.现场核验设备数量、型号,对设备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2.检查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了解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4.检查台(站)工作环境。
初审和审核
由台(站)所在地渔业无线电机构初审后报省渔业无管办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 申请者填写的《设置无线电台申请表》及《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内容是否正确与完整;
2.申请频率是否符合频率划分表及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3. 无线电台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渔业行业标准;
4. 操作人员是否熟悉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5. 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管理措施;
6.台(站)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颁发执照
1. 通知申请人到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渔业船舶电台执照,同时交纳无线电管理费;
2.作出不予核发电台执照决定时,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3.办理时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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